山西传媒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明学院教职工的工作纪律,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员总量管理范围内教职工。
(二)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在岗工作。非因公离岗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管理、教辅、工勤等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考勤。
(三)本办法中提及的薪酬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励性绩效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其中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及其他部分(含各项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须请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龄不满十年,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原标准的90%发放,其它部分照发;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龄不满十年的,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原标准的70%发放,其它部分照发;工龄满十年的,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原标准的80%发放,其它部分照发。
2、病假期间,仍享受学院的生活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停发(若有其他政策性规定,可参照执行)。
3、见习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薪酬待遇按照上述第1、2条执行。
4、病假时间的计算:病愈复工后,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如原所患疾病未好,有意复工后马上又请病假的,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事假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原则上单次不准超过5天,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30天。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须经过院长审批。
事假期间,仍享受学院的生活福利待遇;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工作日累计扣除,其他部分照发;奖励性绩效停发(若有其他政策性规定,可参照执行)。
见习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薪酬待遇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负伤必须接受工伤医疗的,应给予工伤假。在规定的工伤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其配偶或父母(包括养父母或其他抚养人,下同)分居两地,在公休节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探亲假期限: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根据实际情况,可再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六)婚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30天婚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
3、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延长者,按照病假审批程序,经学院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延长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不能同享。
(八)哺乳假
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九)护理假
配偶生育期间,男职工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十)丧假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到外省、市的丧假不得超过7天(不含路途)。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以上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三、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单》,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须提前申请,在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期满或者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凡3天(不含)以上病假、工伤假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准假。
四、审批权限
(一)校级领导、处级干部
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处级干部请假,按照《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及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山传院发[2015]72号)执行。
(二)科级以下干部、教师、教辅、工勤人员
请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者,由所在部门领导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请病假、事假、工伤假者,3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请假单》留本部门存查;3天以上、30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90天(含)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单次请假时限不能超过90天。
五、旷工及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旷工行为:
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对旷工的教职工,其部门领导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进行批评教育,本人须认识错误并书面写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2、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30天的,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辞退。
3、旷工期间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六、考勤管理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
(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人员考勤情况报人事处。逾期未报的部门自行承担责任。人事处将考勤表汇总存档,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各部门领导和专门负责考勤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做假,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用模范行动为广大教职工做出表率,同时要教育本部门人员加强组织纪律性。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山西传媒学院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