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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传媒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 时间:2020-10-07
    • 山西传媒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科学规范薪酬体系,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制度,推动岗位聘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山西省教育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人〔2011〕6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教人〔2017〕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状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以服务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全面提升教师岗位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岗位特点和我校实际,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不断提高我校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特色鲜明、行业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传媒学院。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教职工评价体系和标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实现我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二)体现知识价值。推动我校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分配制度。

          (三)强化分类考核。建立健全教职工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相结合,坚持全面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短期考核与长效激励相结合。

          (四)规范分配秩序。努力向高层次人才、创新岗位、教学科研一线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格遵守工资收入分配、津补帖发放、成果转化收益等相关政策规定。

          (五)立足现状,动态管理。遵照我省相关政策,在学校现行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基础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均衡、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的岗位绩效管理制度。对岗位绩效考核和发放办法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控,适时调整。

          (六)爱校励志,追求奉献。学校努力通过多种方式为教职工提升收入满意度,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学校效能最大化,同时提倡教职工讲奉献、顾大局、以一流的业绩回报学校。

      第三条  实施范围

      纳入人员总量管理且在岗并由学校统一发放绩效工资的教职工。

      第四条  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岗位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旨在鼓励创新,优绩优酬,动态管理。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组成。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简称奖励绩效)由若干部分组成,按考核发放。

      奖励绩效1由财政年底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构成。

      奖励绩效2由按岗确定的岗位标准所组成,其中70%按月发放;30%经年度工作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奖励绩效3是对承担兼职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对于兼职一个岗位以上的工作人员按岗位最高标准补偿,不叠加。

      奖励绩效4是对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奖励标准为考核年度本人岗位标准的10%,在下一年度按月发放,一年有效。

      奖励绩效5是科研创作奖励性绩效,经科研统计后一次性发放。

      奖励绩效6是教学突出贡献一次性奖励绩效,教学年度后一次性发放。

      奖励绩效7是计酬不计量核发的奖励性绩效,经核定后一次性发放。其中超时工作的奖励性绩效按照第十九条标准经审核确定后进行发放;在完成教学额定工作量(以学校正式发布的教学工作量为标准)基础上超出工作量的部分经核算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发放。

      职  务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标准(元/课时)

      70

      60

      50

      40

       

      奖励绩效8是特殊岗位的专项奖励性绩效。辅导员标准为每生每月5元,按学生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发放;专职辅导员、专职思政教师、专职组织员(以下简称“三支队伍”)按下表标准发放;纪检按照政策执行标准为每月220元;基建在建工程期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它如机要、保密、档案等依据相关政策核发的绩效。

      “三支队伍”奖励绩效8标准

      职务(职级)

      高级

      (处级)

      中级

      (科级)

      初级

      (员级)

      标准(元/月)

      1200

      1100

      1000

       

      奖励绩效9是其它奖励性绩效。承担由学校批准指派的其它各项短期工作、临时工作等的员工可获得此绩效,如会议、活动等临时性、突发性专项工作。此项由学校研究制定政策进行发放。

       

      第二章  教学岗位(教师岗)绩效

      第五条  教学岗位标准。

      职  务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见习

      研究生

      本  科

      岗位设置

      上岗级别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一

      十二

       

      第三年

      第二年

      第一年

      标准

      (万元/年)

      10.7

      9.4

      9.1

      8.3

      8

      7.8

      7

      6.6

      6.3

      4.9

      4.3

      4.9

      4.3

      3.6

      3.1

      2.6

       

      教师岗位绩效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教学工作量占比70%,科研工作量占比30%。

      第六条  奖励绩效3

      (一)教学岗位兼任管理工作按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就高核定岗位标准绩效,实行“双重考核、高位取酬、绩效补偿”。对于教学岗位的工作量考核要求为额定教学工作量4课时/周和科研任务。超课时的计量不计酬,即作为工作量计算用于职称晋升,不取酬。

      (二)兼任正处级、副处级人员按照下表标准获得奖励绩效。

      职务类别

      正处

      副处

      兼职岗位绩效标准(万元/年)

      0.5

      0.4

       

      (三)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每年奖励绩效为2000元,教研室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的每年奖励绩效为3000元。

      第三章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绩效(教辅系列和其他系列专技岗)

      第七条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学工作以外的以专业技术职称衡量绩效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标准。

      职  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  级 

      助理级

      见习

      研究生

      本  科

      岗位设置

      上岗级别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一

      十二

       

      第

      三

      年

      第二年

      第一年

      标准(万元/年)

      10

      9.3

      9

      8.2

      7.9

      7.7

      6.9

      6.5

      6.2

      4.8

      4.2

      4.8

      4.2

      3.5

      3

      2.5

       

      第四章  管理岗位绩效

      第九条  管理岗位的岗位标准。

      职  务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  员

      见习

      研究生

      本  科

      岗位设置

      上岗级别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九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三年

      第二年

      第一年

      标准(万元/年)

      10.7

      10.1

      8.9

      8

      6.6

      6

      4.9

      4.3

      4.2

      3.6

      3

      2.6

       

      第十条  奖励绩效3:管理岗位承担教学工作的,工作量4课时/周计入绩效7,超出额定课时不计超工作量。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科员至正科级别,在同一级别任职每满六年全年绩效递增3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级别岗位标准。

      第五章  工勤岗位绩效

      第十二条  工勤岗位的岗位标准。

      职  务

      技  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岗位设置

      上岗级别

      二

      三

      四

      五

      标准(万元/年)

      6.2

      5.2

      4.6

      4.4

       

      第六章  辅导员绩效

      第十三条  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十四条  辅导员岗位标准参见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参照相应教学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核定岗位标准绩效,且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2课时/周,按照标准发放奖励绩效7。

      第十六条  教学岗位兼任辅导员岗位可按本人教学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核定岗位标准绩效,且须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4课时/周和科研任务。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奖励绩效2:年度工作考核中依据月度实际出勤天数的合计数与全勤数进行核算,缺勤1天按40元/天核减。

      第十八条  奖励绩效3:兼职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分团委书记、支部书记(不含教研室主任兼)、分工会主席每年可获得奖励绩效为2000元。

      第十九条  奖励绩效7超时标准:工作日每人每天20元;如遇节假日,前一日夜班出勤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节假日(含周六、日)每人每天100元。寒暑假期间工作按岗位标准日工资计发。

      第二十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进修和访学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等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周期内核发岗位标准的70%,延期的不再发放。脱产人员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出的支教、扶贫、借调和挂职锻炼人员按本人原岗位核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特殊优秀引进人才,按所签聘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肩挑”人员按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就高核定岗位标准绩效工资,即“就高取酬”,同时依据另一岗位绩效进行相应补偿,体现于奖励绩效3。该类人员实行“双重考核”,每年须在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管理岗位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须取得教师资格证和讲师(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教学岗位原则上每周至少执行一天的坐班制度,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学机构自行安排,确保各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行政、教学、科研等事故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下一年度核发岗位标准的8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人员下一年度不核发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待聘、婚产、事假、病休、因私出国等事由不在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请事假、病假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未经批准无故旷工累计3天,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停发岗位绩效工资,并取消下一年度评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调入、录用人员自到岗次月起发放岗位绩效。

      第三十条  职称或职务变动人员自聘任次月起执行新标准。

      第三十一条  调出人员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办理调出手续下月起停发绩效。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停发绩效。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山西传媒学院

                                                                                                                                                                                             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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